改革住房公积金机制,赋予政策性金融职能
窦雪娇
摘 要: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本文重点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借鉴外国的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构想,旨在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政策性金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年来,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完善既提出了要求也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的构想
现行住房公积金机制是将一个有机整体划分为决策、运作、监管三大块,涉及众多部门,显得极为凌乱,影响了效率,无法有效防控风险。
(一)变分散管理为全国统一管理
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整合,然后与运作机制剥离,纵向上实行监管与运作相分离。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和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设区市以下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账户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个人账户日常管理,淡化其管理职能,加强其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运作。撤销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消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及融资调剂权上收到省级。
(二)赋予运营机构金融手段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新加坡的住房金融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其中,政策性金融占绝对主导地位,份额约占85%左右。尤其是其“公积金+公共组屋”的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德国重要的住房金融机构包括政府性储蓄银行、抵押银行和合作性储蓄银行,而政府性储蓄银行依托可靠的政府信用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占有全国一半左右的储蓄市场及30%左右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支持份额。
我国的住房金融市场却是单一路径的金融支持态势,住房金融支持体系过度依赖商业性机构,不但加重了普通民众的购房负担,同时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银行业的风险。所以,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是大势所趋。
赋予住房公积金机构必要的金融手段,变委托贷款为直接放贷,不仅有利于铲除因支付委托手续费而频发腐败的土壤,而且有利于减少贷款委托环节,提高效率。
赋予住房公积金金融手段,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必要的金融手段,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公积金银行(或住房银行)。
(三)监管机制基本框架
1、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手段模式下的机制框架。国家层面,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省级层面,设立隶属于国家总局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下设省住房公积金执法总队,市级层面设立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取消名称中的“管理”二字,承担货币住房保障职能),下设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住房公枳金银行模式下的机制框架。国家层面,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总局,下设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中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省级层面,设立隶属于国家总局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下设中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省级总行和设区市分行,业务受上级住房公积金银行(中国住房银行)指导,行政关系由省监管局领导。设区市住房公积金分行下设县级支行。较大规模的的县级市也可以设立分行。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可以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只设住房公积积金银行,其监管工作由国家总局直接负责。住房公积金银行省以下分行也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置。
二、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大力支持
1、加快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经2002年略作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内容与我国当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