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