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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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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索然无味 上传于:2024-08-22
1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论文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设想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2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一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3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4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二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5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6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7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三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8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9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四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10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11际经济法学的其他分支也都大致可依据这种体例进行构造这种以交易权巷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基本范畴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机地联结起各有关原则制度和规范从而或许可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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