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友县人民医院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
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
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磊管理条例》的规定,进
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
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
病死栅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
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类收集、处置
(一) 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胶〈如气体坏站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
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
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责)、病理组织表面喷酒 2000mg/L
含氧消毒液后装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