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规范集团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行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
2 释义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向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及政府管理机关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文件的总称。
分类
3.1财务会计报告按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2财务会计报告按服务对象分为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财务会计报告。
内容
4.1对外财务会计报告
4.1.1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4.1.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4.1.3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说明。包括对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4.1.4财务状况说明书。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简要说明。
4.2内部财务会计报告
4.2.1集团总部、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按照管理职能和行业特点不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经营状况、落实任务指标考核、进行财务分析、传递管理信息。
4.2.2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本计算表、费用明细表、应交税金明细表债权债务帐龄分析表等系列报表,以及本企业收入利润、成本费用、资金预算执行、经营指标完成、资产状况等情况的分析。
4.2.3专业集团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所属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等系列报表,以及针对本集团所属产业市场动态、收入利润构成、成本费用控制、经营指标完成、资金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分析。
4.2.4集团总部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等系列报表、以及集团各产业发展状况、盈利能力、投资收益、财务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分析和财务风险评价。
编制要求
5.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对各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5.2年度报表结帐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度、每季度、每月度的最后一天。企业应当在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延迟。
5.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该相互衔接。
5.4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5.5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帐,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程序
6.1成员企业
6.1.1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核对各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6.1.2成员企业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6.1.3成员企业应依照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结出会计帐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帐簿之间的余额。
6.1.4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6.1.5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填报,对内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专业集团财务部的统一要求。
6.1.6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重要性、一贯性进行复核。
6.1.7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