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精神权利的国际保护论文论文摘要作品精神权利在版权法领域中被用来概括一类特殊的权利自1928年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英译文中正式出现这个词语以后作品精神权利就被视为和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版权领域中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各具特色本文写作即以阐述事实为主向读者娓娓讲述作品精神权利的国际保护1现状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价值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学价值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2文化价值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四结语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参考文献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6冯小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页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1211条8参见德国版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