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1993年5月20日 卫生部发布)
根据《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
性、公正性、规范性,加强药品检验业务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制订药品检验的工作制度。 、检品收检
1 . 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 办理,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
自接受。
2 .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
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 .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检品
律由辖区药检所负责检验。辖区药检记不能检验时,由该所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委托检验结果只对检品负责。
4 , 复核、仲裁、评优产品、新药审批检品应附技术资料及原检验报
告书,仲裁检品应有双方的原检验数据和结论。
5 . 检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中药材应注明来源。
6 .常规检曲的收验数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 3 倍量,数量不够不子检
验。特殊情况,委托检验单位可提出书面证明,酚情减量。疑难检品收验
量酌定。特殊管理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放射性药品等
贵重药品、案件检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