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会员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潮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管理,完善商会组织建设,强化商会内部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潮州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管理体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四条 凡拥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贵州潮州籍企业及个人,以及对潮州县发展做出贡献的非贵州潮州籍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五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商会提出申请意愿;
(二) 填写《广州市潮州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单位会员入会须先由秘书处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在通过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会。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向商会提出申请意愿;
(二) 填写《广州市潮州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个人会员入会须先由秘书处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在通过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会;
(五)获得入会资格并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 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损害商会声誉,被商会除名未 逾三年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商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商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自觉执行商会决议;
(三)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真实地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商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影响商会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单位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商会能够了解到会员更新的信息。商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 商会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第十四条 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必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