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入井前不得饮酒,否则不准入井。
第二条 进入井口必须听从信号工、把钓工指挥。
第三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井口房; 上级检查及参观人员须
由项目部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井口房。
第四条 “禁止从井口栏杆向并下探望, 以免矿帽及其它携带
物品坠入井下。
第五条 ”非检修、检查人员不得攀登井架及井口其他设施。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烟火、易燃物唱进入井口,井口
周围 20m 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七条 “井口使用电气焊,每次必须有安全措施,电气焊措
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写经项目经理审
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入并人员须着工装、胶商、佩戴矿帽、矿灯、自救
器和保险带。
第九条 乘缮人员不得携带大材料、工具, 人与物不得混载。
第十条 乘负〔吊桶或继笼) 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乘吊桶时不得将身体和颈部探出吊桶外或伸头向下看。
第十一条 ”经未停稳前不得上下人员,也不得在锥内打阅,
铀停稳后得到信号工.把钩工允许后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
第十二条 ”下放大件材料或超长材料,应有专门措施,并由
井口信号工和把钩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