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入井前不得饮酒,否则不准入井。
第二条 进入井口必须听从信号工、把钓工指挥。
第三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井口房; 上级检查及参观人员须
由项目部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井口房。
第四条 “禁止从井口栏杆向并下探望, 以免矿帽及其它携带
物品坠入井下。
第五条 ”非检修、检查人员不得攀登井架及井口其他设施。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烟火、易燃物唱进入井口,井口
周围 20m 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七条 “井口使用电气焊,每次必须有安全措施,电气焊措
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写经项目经理审
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入并人员须着工装、胶商、佩戴矿帽、矿灯、自救
器和保险带。
第九条 乘缮人员不得携带大材料、工具, 人与物不得混载。
第十条 乘负〔吊桶或继笼) 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乘吊桶时不得将身体和颈部探出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