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基本规范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2010年3月1日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中心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定基本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8、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9、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0、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1、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