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机构税务管控规章
制度规章
第1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事业机构税务管控工作, 确保企事业机构合法运营、 诚信纳税, 根据{税
收征收管控法》及《税收征收管控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规章。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规章对企事业机构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控、纳税申报等项工作
均做了详尽说明,财务部相关有关员工须遵照执行。
第2章 ”税务登记及年审管控
第3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有关员,
工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相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_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机构部门或科室核发
的企事业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申请办理税务、财
政登记。
2根据财税机构部门或科室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 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约等,到财税机构部门或科
室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在企事业机构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有关内容的修改变更,均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财税机构部门或科室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 企事业机构〈机构) 名称改变-
2. 法人代表改变。
3 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 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 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法方式改变。
6 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 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法方式改变。
10. 其他相关有关内容改变。
第6条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有关员工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 《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到财税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 每年 4 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 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
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
第7条”财务有关员工按照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 财
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 账证管控
第8条 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 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 当月做记账赁证 登记账簿,
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 条 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 相关财务有关员工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
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
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任人及总经理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入账-
第 10 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向赁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
或擅自损毁 。
第 11 条“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章 发票管控
第 12 条”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控详见《发票
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第5章 纳税申报管控
第13 条 财务部每月〈季) 自行到各自所属财、税局〈所) 申报。
第 14 条”相关财务有关员工必须在税局〈所) 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
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 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 15 条”有关财务有关员工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
关的相关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 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 16 条 每季度结束后“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事业机构性质填报所属财局、税局相关要
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 17 条每年度的企事业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