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编号:**公司通告〔2020〕01 号 签发单位:***
——-------------——————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本部及各城市公司/分公司、XXX服务中心。
3.职责
3.1公司财务管理部:
3.1.1组织编制并审查、调整和汇总XXX公司范畴内的资金收支预算。
3.1.2协调处理XXX公司的资金缺口。
3.1.3监督、分析和控制资金流动性。
3.1.4组织XXX公司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3.1.5制定XXX公司有关资金收支管理的规定,并督导城市公司/分公司实施。
3.1.6申请XXX公司增补资金预算。
3.2城市公司/分公司财务部:
3.2.1按照规定按时提报资金收支预算。
3.2.2实施已批准后的资金收支预算。
3.2.3申请城市公司/分公司增补资金预算。
4.管理办法
4.1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3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4.4填制报销或付款凭证需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城市公司/分公司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具备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凭证后才准予付款。
4.5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四个环节。
4.6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现金库存限额 1 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4.7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及时送存银行。确有原因无法当天完成的,第二天必须完成入账和送存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和坐支现金。
4.8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4.8.1职工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对个人的支出。
4.8.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8.3零星采购支出。
4.8.4结算金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其他零星支出。
4.9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支付款项给公司外的单位或个人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或现金支票付款,不予现金支付。特殊情况如有限额规定的,按各级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4.10现金的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4.10.1出纳人员需每天盘点现金库存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财务负责人会同会计人员至少一个月进行两次清查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如果出现长短款,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
4.10.2一切现金收入都应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出纳凭收款收据收款。
4.10.3出纳人员银行存取大额现金必须乘坐公司车辆前往,应有其他工作人员陪同出纳进出银行,确保现金安全。
4.10.4不得利用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10.5一切现金支出都需要有原始单据,支付现金时原则上由收款人当面签收,否则需有收款人的有效委托书方能代收代转。用于报销的原始单据不允许私自涂改。
4.10.6收付款完成后,出纳人员应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并及时将凭证传递给会计。
4.10.7退款原则上以转账方式退款,退款金额较小(低于 1000 元)的以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必须由收款人本人前来办理。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来办理的, 需出具委托书亲笔签名、按手印,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委托书办理。
4.11严禁将单位的货币资金以个人或其他名义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12出纳人员应做好对公司银行账户的维护和管理。
4.12.1出纳人员要监控好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严格执行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本公司银行账户库存限额的规定。
4.12.2出纳人员应每日到银行领取回单登记日记账。每月初及时到开户行领取对账单,以便及时与银行对账。对于未达账项应由专人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以核对银行往来账。为保证账户的正常使用,应及时交纳银行各项维护费,如网银年费等。
4.12.3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当日发生的现金收、付款单据以及银行付款单和回单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结出当日余额,并将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4.13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4.14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法人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15出纳人员负责支票的使用和保管,应建立支票登记簿,逐一登记每一张支票的号码、收款单位、金额、时间、用途等项内容,并办理签收手续。作废的支票不得撕毁,应另行保管。
4.16严格控制携带未填收款人单位和金额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即使事先不能确定金额的,应填明支票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并明确用途和款项限额。支票使用人在支票使用后应及时到财务部结算。
4.17银行购买支票时要注意查看支票是否连号,如发现所购支票不连号应当场退回。支票内容由财务部人员填写,支票存根要与有关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并及时入账;
4.18对外付款时,严格使用现金支票。
4.19已签发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遗失时,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并向领导汇报。
4.20公司及城市公司/分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交易密码、数字签名认证、网银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