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提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予盖印鉴备用。
(六)企业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八)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十)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一)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三)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五)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六)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八)凡办理予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死)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第六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取消办理企业信用卡,原来已办理的企业信用卡要限期进行清理和取消。
第七条 往来帐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一)企业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账户核算。
(二)往来账户必须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及形成原因,经办人负责往来帐户的清理工作。
(三)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四)业务往来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经办人人为造成往来款项长期拖欠,查明原因酌情处理。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帐,必须要有明细对帐确认函,如有差错无法确认的业务要派人进行核对。
(六)对超过二年的应收款要逐笔进行分析,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坏帐损失处理,对帐龄较长的,但不属于坏帐的,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清理。
第八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一)应收票据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二)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帐内逐笔注销。
(三)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电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四)财务部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工资的结算管理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二)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三)企业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大纲测算的本年度的工资计划,必须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企业财务部根据股份公司批准的工资计划,按月安排资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五)各单位按年初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严格控制,节约使用,每月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计算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报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交财务部。
(六)财务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工资额,编制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各单位必须为职工个人提供应发工资及代扣款项明细清单。职工在领取工资时必须在工资卡上签名或盖章。
(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各公司可自行选择。
第三章 资金决策的管理
第十条 资金决策就是企业的管理当局(或股份公司)根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的方案。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 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是企业全部计划的一部分,它是企业财务部门依据管理当局的资金决策方案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一)货币资金预算: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二)短期投资收益目标预算:按项目分类制定,按期收回投资收益,增加效益。
(三)予付账款回收预算: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