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规避资金损失浪费,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内控制度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支付实行董事长审批制度,另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具体业务及一些日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支付书面授权。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库存现金。
第五条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各种补贴;
2.各种劳保费用、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支出;
4.20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业务支出;
5.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公司日常零星业务开支状况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第七条 指定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旬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督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每次盘点后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财务部部长审核,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八条 严禁白条抵库。
第九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对外付款除符合库存现金使用范围外,原则上一律转帐,必须由出纳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财务印鉴指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时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由两个人分别保管,严禁同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第十三条 加盖财务印鉴必须由出纳亲自将有关票据交给印鉴保管人员,印鉴保管人员依据规定亲自加盖印鉴,严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印鉴的加盖要求清晰、及时、无遗漏,严禁在支付票据上提前加盖印鉴。
第十五条 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保管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印鉴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加盖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必须经财务部部长和财务总监审批,并写明金额、付款时间、收款人和用途。
第十七条 出纳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