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目的
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是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员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员工。
1.3 考勤统计原则
公司考勤工作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并结合各部门每日考勤登记。作为考核员工出勤、缺勤情况及支付 工资、各种福利津贴等发放的依据。
2 考勤规范
2.1 考勤制度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一天二次) ,上下班指纹打卡必须按时,否则 视为迟到、早退。
应打卡未打卡,必须在当月填写《补卡单》,经证明人证实上级领导签字审批后作为出勤依据,否则 按照事假计算,因个人原因漏打卡一次扣款10元。
加班和值班考勤也必须按照规定打卡,否则不予核算加班费或调休,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打卡,需经集团 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2.2 考勤督导
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考勤记录,对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违纪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处理,月底从员 工工资中扣除。
2.3 请假
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未设人力资源部 的子公司则交人事专员),以便做好考勤备案。否则,按旷工论处。
2、请假审批权限:
(1)2天(含)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转交子公司人事专员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售人员请假休假,按照 以上流程审批备案的同时转发给子公司负责人。
(2)2-7天(含),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子公司负责人及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
(3)7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子公司负责人及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批后经集团总经理审批生效后方可执行。
2.4 公出、出差、外派培训
1、员工因工作需要前往市内办事,需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员工公出一览表》上进行登记, 未如实填写登记或擅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财务人员因异地审批不便,需要前往市内办事时,按照业务外出流程填写《业务外出申请单》由财务负责 人审批并转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出差或外派学习,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外部培训申请表》,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否则,按旷工论处。
2.5 迟到、早退、旷工
1、员工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 10 元;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 金 20元;30 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 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 1 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2、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1)口头请假,返回单位上班后 1 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2)无故不上班、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来上班的(包括续假未获批准)。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 1 个工作日,不足 1 个工作日以 1 个工作日计。
3、对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劳动报酬不予发放,包括薪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每旷工1个工作日,每次予以经济处罚 200元;
3 考勤工作规范
1、由各子公司人事专员,使用公司统一的考勤表,逐日考核本部门员工 的出勤和缺勤,详细记录员工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休假应注明是什么假期)。
各子公司人事专员监督各地员工考勤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专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协助他人违反 考勤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相应经济处罚。
2、员工加班必须由部门经理事前填写《加班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执行;如为完成本职工作 任务而自觉安排的加班工作不计为加班。
3、对于年薪制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计加班与加班补贴;对于销售类岗位月薪制员工,按销售 管理手册执行。
4、仓库因工作需要,每月固定安排的人员值夜班/夜间急诊、法定假日加班的,则不需填写《加班单》,由仓库主管次月汇总后交考勤员,由公司统一发放值夜班费/夜间急诊包干费、法定假日加班费。
5、考勤员在每月3日下班前将上月度《员工月度考勤汇总表》提交给子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每 月5日前审核签字后转交人力资源部,以便进行考勤审核、出勤计算,确保工资如期发放。
6、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日常部门考勤检查,对各部门出勤情况及各子公司的考勤员进行监督考核。
4 考勤标准
4.1 考勤计算单位及假期符号
1、公司实行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不含就餐时间);
2、填写考勤表统一符号,详见附件《员工月度考勤汇总表》。
4.2 考勤计算标准
各类休假,按下列规定视为出勤或缺勤:
1、缺勤指公司员工遇有病、事假等,可用加班单予以冲销。旷工、迟到、早退等属于违纪性缺勤,不可用加班予以冲销。
2、婚假、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在规定范围内视为出勤。
3、调休,指对于有《加班单》的员工,可凭加班单在30日内申请补休,过期自动失效。
4.3 各类缺勤工资扣减办法
4.3.1 病假
1、病假一个月(含)以上者(单次疾病或非应公负伤连续或累计天数)。
其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标准为:病假月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2、病假一个月以下者,其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病假应得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1.75×病假天数”。 注:病假需要出具当地市级医院的收费单据、病假条、病历卡、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2 事假
事假扣款金额=工资总额/21.75×事假天数。
注:(1)事假最小计算单位为 1 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2)全年累计事假达 14 天,将不发放考核工资并影响下年度的调薪。
4.3.3 旷工
旷工扣款金额=工资总额/21.75×旷工天数 注:(1)凡有旷工者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