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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招投标中参与方的行为问题产生原因及其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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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颠倒是非不分 上传于:2024-06-18
浙江工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建筑市场招投标中参与方的行为 问题、产生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学院(系) ____成 人 教 育 学 院 专业班级 _ __04 建 筑 经 济 管 理 学生姓名 ______ 学 号 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市场招投标中参与方的行为问题、 产生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 浙江工业大学04建筑经济管理(函授) 00001111 摘要: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方一般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和招标代理机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招投标管理的角度观察了上述各方的行为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且讨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行为问题;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方一般包括招标人(建设单位)、投标人(施工单位)、评标委员(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介服务单位)。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服务。由于中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招标代理工作成为招投标各方利益矛盾的焦点,因此从招标代理机构角度就可以通过招投标活动的内部比较深入地观察到参与各方的行为。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者,具有活动规则的制定权和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权,因此从招投标管理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观察到参与各方的行为。汇合以上两个角度可以得到比较真实的观察结果,也可以据此采取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对策。 招标人(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问题 本文所述的招标人上对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泛指。根据招标业务的对象不同,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性质也是多样的,有业主方、项目管理(代甲方)公司、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等等。虽然性质有异,但是他们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还是有一些共性的。 随着法制的健全,大多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招标人的行为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有些招标人对有关招投标法规不了解、不理解,提出不符规定的各种要求。如以招投标法为基础的招投标法规中对程序性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如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最短时间、从发标到开标之间最少的间隔时间等日程方面的规定;有从发布招标信息、发标、现场踏勘、答疑、开标、评标等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编制内容等技术方面的规定;还有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评标人的资质方面的规定等等。但是有些招标人竟会擅自提出“少发几天招标信息可不可以?开标提前一点可不可以?现场踏勘和答疑不要可不可以?招标方多出几个评委可不可以?”等等要求,有时要求的甚至非常强烈。通常招标人提出上述要求并不是要刻意为难招标代理或监管单位,多数情况是由于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需要代理或者监管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其次是,有少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有关规定抱有抵触。例如按现行规定,公开招标时招标人是不可以推荐投标人直接入围的,但是有个别招标人或明或暗地想招标代理机构授意中标意向,要求予以特别“关照”甚至要求按其意向单位的资质而不是按照工程项目要求的资质发布公开招标信息,以此在报名阶段排斥潜在投标人;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①笔者所在公司就在今年国庆前报名过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是属温州永嘉地区的,为了方便一些意向投标人,招标人特意将报名时间订在9月29日,提交资格预审资料的时间订在10月4日,由于大多数公司国庆是放7天假,因此也就与此项目无缘了,只有几个跟业主关系不错的投标人才临时决定国庆少放几天假来参加此项目的投标活动;②有的工程项目要求企业资质必须是一级的,但为了“照顾”某些意向单位,特别是保护本地企业,在报名阶段,就擅自把资质要求降低,造成报名的单位相当多,导致“招标过度”现象的出现;在现行规定中,招标文件中不可以有对投标人带有歧视性条款,但是个别招标人要求一些对某个投标人有偏袒的条款编入招标文件,以便达到意向单位能够中标的目的;按现行规定,评标会上不允许招标人向评标委员授意中标意向,但有个别招标人不顾招标办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随意发言,等等。招标人的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比较严重的还涉及违法乱纪和腐败,需要提交纪检部门处理。 如何减少招标过程中“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并消除其危害呢?笔者依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认为招标人至少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该规定已经明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而不能漫天要价。依据笔者的理解,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只能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的物化成本,即打印、复印及装订文件或图纸的成本,而不能包括编制人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因为代理机构要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机构为代理招标所付出的全部智力行为的成本已包含在该收费中,不能再额外收费。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招标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竞争对手,但也不能太多。如果一个标段的投标企业达到了20家,那中标的几率仅仅为5%,几率为5%的事件在数学上被称为“不可能事件”,所以投标企业的胜算几率很小。为了减少投标企业数量,筛选掉少数滥竽充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招标投标的有效竞争成分,往往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可以依据投标申请企业提供的人员力量、技术装备、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进行筛选,将投标企业的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此规定为资格预审的合理可行性,提供了法规上的支持。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减少恶性竞价的可能。招标文件是提供给投标企业的投标依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高准则。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有不合理的导向,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举例:某学院一办公教学综合楼工程招标,校方为节约资金,一味追求低价,在报价的评分标准中,做了低价位引导,结果一投标企业以低于测算造价750万元的价格中标,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后果。)本案例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于投标报价评分是这样规定的: 自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若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4家时,不再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取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  A值的95%即为评标 HYPERLINK "http://book.studa.com/" 参考值P; 设投标人的报价为N,N=P的,得40分;N值比P值每高1%,扣1分;每低1%,加0.6分,最高加至46分,最后分数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导向非常明确,要想得高分,必须压低报价。以满分为例,投标报价必须低于A值的15%。如果再将“投标报价是已经经过竞争后的报价”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该投标报价低于正常预算价格的百分比应该远远大于15%。这样的价格包含的利润很小,可能为零,甚至是负数。而企业投标无非是为了追求利润的,一旦拿到中标通知书,势必会千方百计的找各种理由,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尚未签订,纠纷就已经产生。即使合同勉强签订,施工过程中的纠纷、索赔也会大大增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如此这般,招标投标的意义就失去了。招标文件是业主意志的集中反映。业主可以依据自身经济承受力、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工期、质量和报价做不同程度的关注,来合理引导投标企业的注意力,具体可表现为评标分值分配的多少或者加、扣分差距的大小等。但这种引导必须符合工程实际,必须合理,不可过度。只有这样,招标投标的目标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使招标投标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期和质量的目的。4、对于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Law/" 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完全可以采用招标以外的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好多业主尝到了招标的甜头,只要是采购东西,不管其大小,不论能否节省资金、提高效益,一律实行招标。比如一台普通水泵,一台变压器,均采用招标方式。一旦实行招标,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必须通过一系列规范严谨的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召开大量的会议,再加上全部投标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company/" 企业的投入,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招标人通过招标所取得的效益与这种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不成正比,导致招标成为“过度”。国家计委2002年3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完全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比如《政府采购法》中所表述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均可灵活使用,同样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质量、节约开支的目的。 投标人(施工单位)的经营行为问题 与招标人情况相类似,多数投标人能够在投标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参与合理竞争,但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 存在问题中最为常见的是投标人之间的恶意竞争和围标、串标现象。客观地讲,上述现象已经得到相关各方的关注,监管部门也出具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严格控制。然而随着招投标时常的发展,上述现象的表现形式也在变化之中。譬如,随着“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的推广,有意无意甚至是而已低价竞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投标人抱着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用各种手法索赔(甚至通过腐蚀业主方管理人员以获得虚假签证补偿)的侥幸心理压低报价,企图能在商务标评分行获得优势。与此相伴的就是隐形陪标现象愈演愈烈。在目前商务标评审时普遍使用各投标人总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评分,为了衬托出低价投标人的价位,有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会显得较高。在当前“适当让利、合理低价”的竞争氛围中,这些投标人的报价不仅不作任何让利,甚至还会加成高报。但这些高报价的技术标基本上是泛泛而谈,没什么针对性,虽然不至于废标但是技术标得分是高不了的。对于这些投标人,直接论定其为陪标似乎缺乏法律证据,而且有些投标人确属势力不济或者对投标项目兴趣不高,但是其实质性的表现与陪标并无二致,因此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隐形陪标”。隐形陪标现象是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的发展,它不仅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需要各方联手加以遏制。笔者所在公司在04年中也参加过一次这样的投标,本公司是按照当时的市场形式来正常报价的,而其他另外五家企业则远远高于我们的报价,很明显的哄抬报价,具体的报价如下(单位:元): 1# 2# 3# 本公司 5# 6# 100219970 105035692 105102558 91078439.51 102443965 100596873 这样的报价,我们确实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哄抬报价,仅能从报价上差距一千多万分析一下而已,但这样的报价实质上却在无形中给甲方增加了不少的负担。 招投标人经营行为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规定深入细致,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有所变化。由于对于政策变化的不了解和不理解,导致不少招标人、投标人在现行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按照旧有思维进行操作。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其次是时常压力所导致。现在的建设项目已推行业务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要对所建工程永久负责。因此一些招标人对在公开好表条件下取消其推荐权存有一些顾虑。因为在长期的工程配合中,招标人与其拟推荐的投标单位建立起了比较默契的合作关系,工程管理比较容易;而对于陌生的单位并不了解。而一些抱着低价中标后想通过索赔补回来的单位则管理难度太大。但是他们看不到,这些顾虑是可以通过加强项目管理来打消的,招投标人之间默契的合作关系常常会成为腐败孳生的温床。市场压力在投标人方面体现得更为突出。“合理最低价”的中标原则在现实情况中往往被直接解释为“最低价”原则,而忽视其“合理”为前提。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 HYPERLINK "http://abroad.studa.com/" 内容的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company/" 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company/" 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 分析后向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Society/" 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 HYPERLINK "http://www.studa.net/Society/" 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工作中,这些就需要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有关参与各方努力协调配合,把招投标市场建设成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技场”,让各投标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 另外,要避免“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此现象不单单是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作为招标投标的主体之一,投标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的决策是否理性,是否合乎企业实际,对“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首先,投标企业要清楚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哪里,也就是要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并围绕这个核心来选择项目,判断与拟投标项目的适宜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切不可见标即投,制造虚假繁荣。一旦决定投标,就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判断其关注点,并依据自身实力做出回应,尽可能把标书做得完美,提高中标率。切忌脱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去盲目迎合业主关注点,否则即使中标,也可能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 同时,不可否认,个别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这就需要放在反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下齐抓共管,努力杜绝。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根据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现行的评标委员会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即为招标方代表;另一部分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即为专家评委。按照目前情况,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一位招标方代表加四位专家评委,或者两位招标方代表加五位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评委们行使权利偏差或不到位,则容易引发多方面问题,严重的可能导致招投标活动的失败。而从目前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评标过程也是招投标活动投诉的高发区。 目前,评标委员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少数评委评标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随着有关部门要求招标方代表必须具有工程或经济方面高级职称(或相当)规定的出台,招标方代表业务不精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评委的资质和能力也达到了,但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态度不认真或责任心不强的现象。比如有些专家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回标分析不做深入分析,不能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专业性的评审意见,导致一味否定或全盘接受的极端化、简单化结论;评审意见撰写不具体,套话空话多、有针对性的评语欠缺,对拟推荐单位的理由及其尚待改进之处缺乏具体见解;面对标书标段多的项目,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评标工作的不认真一定程度上导致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到相关项目评分的公正性。第二是有个别评委对评标权利的滥用。对评标权利的滥用体现在对招标人明示或暗示的配合上。在评标会上,有些招标人总是想方设法绕过监管人员的监督向专家评委暗示授标意图,甚至随意发表带有授标意向的倾向性意见来诱导专家评委,少部分专家评委不顾自己的职责身份予以迁就。至于个别滥用权力者,竟不顾标书的实际情况恶意拉分,给意向单位打最高分,给竞争对手打最低分,这种情况在招标方代表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些少数评委的行为损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现阶段尽管对评委的管理政策比较完善,比如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台了比较规范的评标规则,并建立了标后评估制度,但是还需加大粒度,既要强化对于招投标方代表行为的监管力度,又要对一些评委明显为归的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评标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不少低素质的“跑腿公司”,有很多的代理公司挂靠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这些代理机构在执业代理业务时缺乏诚实信用。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招标人之间的配合应该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给予其充分信任;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代理,为招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有些代理机构只要承接到业务就万事大吉,根本不注重服务质量,抱着只要中标通知书出来就可以了结的心态,敷衍了事,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回标分析、评标报告等重要资料只要从其他项目中拷贝过来就算完事,根本缺乏针对代理项目的特点,开展实实在在的代理工作,结果出现随意省略现场踏勘、答疑等必备的招标程序;招标归档资料残缺不全等等。这也导致行业内对招标代理的认可程度低下,“快递员”、“资料员”等的称谓时有耳闻。其次是代理费报价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来拉取客户。收费方面按照管理规定打六七折已算好的,对折甚至更低的报价也不鲜见。过低的报价严重扰乱了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秩序,降低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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