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关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用相关资格证书代替。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1.兼职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 必须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准备好所教课程的教案,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3.兼职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学院(部)审核存档备查。
4.兼职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的课程讲课,未经聘任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5.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各学院、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应不定期抽查和了解上述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6.兼职教师应当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接受聘任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试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7.兼职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3次,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三、聘任兼职教师的程序
1.各院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和课程表,报教务处审批。
2.根据批准的拟聘兼职教师的课程表和拟聘计划,各院系开展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各院系可通过试讲或面试等方式,对符合我校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和任教资格的应聘教师进行初审。同时,请拟聘的兼职教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各院系在完成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后,将拟聘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4.教务处将通过审批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供给人事处备案、存档。
5.教务处、各院系向兼职教师发放任课通知单、《上海杉达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等表单。
6.兼职教师在正式被聘任的学期第一周内将《上海杉达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反馈至人事处,以供备案存档。
7.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兼职教师,各聘任单位及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其讲课的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将于被正式聘任的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与学校签定《上海杉达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人事处和本人留存;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终止聘任。
8.有特殊情况者,各院系在告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先由兼职教师试讲,试讲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1.兼职教师是由各聘任院系和教务处双重管理。
2.人事处按统一的要求建立兼职教师档案。
3.各院系应注意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被连续聘任,且教学效果优良、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兼职教师,各院系可提出报告经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