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公正公开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 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公司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以下职级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高层管理层(公司副总经理至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根据年度人力资源实际现状及日常考核、年度考评情况,采取全公司综合平衡的方式,合理确定当年退出员工的比例。
第八条 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
第九条 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章 退出管理程序
第十条 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综合管理部拟订建议报告,经综管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退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2.集团公司其它职级人员、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至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3.项目公司其它职级人员的退出,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综管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综合管理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的薪资按原月薪标准的50%发放,不享受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 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的,由综合管理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姓 名
部 门
岗 位
职 称
学 历
到职日期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拟离职日期
离职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