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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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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沟渠 上传于:2024-04-19
公文的行文规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HYPERLINK "http://www.zggww.com.cn/ShowAuthor.asp?ChannelID=1&AuthorName=欧阳周" \o "欧阳周" 欧阳周 发布时间:2009-4-1 浏览: 1887次  HYPERLINK "http://www.zggww.com.cn/dx.html"  SHAPE \* MERGEFORMAT  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党的各级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这是我国党政机关公文行文的总原则。根据规定,我国党政机关现行的公文行文规则包括: 1.上下级机关之间行文的规定 (1)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行文,其职能部门可向上一级或下一级相应职能部门行文。 (2)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抄送。 (4)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呈其他机关的,可以抄送。  (5)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报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上级机关。 (6)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7)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8)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 和“报告” 。 2.非隶属机关行文的规定 (1)党委非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一般用函行文;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 (2)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同级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3)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除以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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