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具有定岗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或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以下简称定岗医师)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实行定岗医师注册登记制度。定岗医师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四)愿意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两年内未出现医疗责任事故;
(六)没有滥检查、滥处方、滥用药或推诿病人的行为;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