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之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 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建
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编制内和编外人员
第三条 人员聘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二) 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
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三) 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
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 明确聘用的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
(二) 由公开招聘或医院自主招聘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者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合
格后择优录用。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必
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签订。新招聘人员实行一
个月试用期(集团招聘的见习生毕业生按照集团相关规定执
行) 。
第八条 对因业务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符合上岗条件
而医院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员工,按终止聘用合同处理。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
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