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一、局及各部门《单位) 的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专柜上
锁,严防丢失被盗。
二、实行印章使用签批制度。使用局印章须经局主要领
导批准签字,使用局部门〈单位) 其他印章,须经分管领导
批准签字。
三、落实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见相关领导
批示签字,同意承办人认真填写《X 用印登记表》,并认真核
对登记事项是否属实,由印章保管人员监印盖章。
四、部门联合签署文件使用印章印模,须经局主要领导
批准同意,并作登记,及时收回并签收。
五、印章保管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禁止任何人
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证明上加盖公章。
六、使用局印章须在局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
机关以外使用。
七、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监印者有权不予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