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会计处理 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折扣促销; 2.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 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 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1.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奖励客户积分,及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应分别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奖励积分在积分兑换商品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967 递延收益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贷:库存商品 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