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体系工伤处理办法
文件编号: SA/OP-2072
文件版本: A
制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
发行日期: 2019-7-18
分发部门:
业务管理部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采购中心
产销协调部 产发部
模具开发部 技术研发部
品质保证部 锻冲压部
CNC加工中心 二次加工部
受控状态:
核准: 审核: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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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时间
批准人
A
全新改版
1、目的:
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1.2确保受伤员工从事故发生到医疗终结的全过程有章可循。
2、范围:
2.1本集团总部及各事业体所有员工。
3、权责:
3.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体人力资源分部负责受伤员工的考勤,工伤申报,医疗监护及后续事宜。
3.2事业体人力资源部负责受伤员工的护送。
4、定义:
4.1工伤:《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5、原则:
5.1 工伤处理应以伤员的生命安全为首要;
5.2 实行医治与安抚相结合原则;
5.3 执行及时呈报、文件记录、有证据可查的原则;
5.4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作业;
6、内容:
6.1工伤内涵:
6.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6.1.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2工伤认定:
6.2.1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0日内(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完整工伤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许可后可视情况延期。
6.2.2申报工伤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伤害报告;
2.受伤害人申请及本人身份证明及受伤部位照片;
3.初诊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及相关生化物理检查报告;
4.用人单位填写的《员工因工伤\亡认定书》。
6.3 工伤备用金:
6.3.1工伤备用金的来源、基准、保管:
由财务部以专项借款的形式支付2000元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工厂的工伤备用金,随时调用。
人力资源部主管对收到的工伤备用金进行详细登记并妥为保管。
6.3.2 工伤备用金的使用:
a、当工厂内有工伤发生并接到该部门主管(课长级或以上)的通知时,人力资源部须根据伤情,酌情支付首次就诊的费用,当首次就诊费用超过1500元时,人力资源部另行进行紧急借款。
b、首次支付的工伤备用金,由受伤员工本人进行签收或由其主管(课长级或以上)签收后转交支付,在填写《东南亚控股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书》(详见附件一)并经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借款支付后续所需之工伤治疗费用,且必须优先补充首次支付出的工伤备用金,保持工伤备用金的规定数额。
c、工伤人员或其主管(课长级或以上)须在就诊后3天之内将首次支付出的工伤备用金产生的相应数额的有效费用票据交给人力资源部。
d、 对于受伤是否为工伤而无法予以立即明确判定时,仍由人力资源部先行以工伤性质处理,并从工伤备用金中支付首次就医费用,并报告相关的权责主管;在明确受伤性质后属工伤者,依照工厂的工伤规定处理,不属工伤者,由收款人缴回支付的工伤备用金。
6.3.3工伤备用金的平衡与追缴偿还:
a、当工伤备用金的可用数额低于500元时,由人力资源部向财务部再行借款,补足规定的工伤备用金标准数额。
b、支出的工伤备用金须由收款人负责偿还给人力资源部,若不能将有效的对应数额的票据或现金返还时,由财务部在签收人的工资中扣出相应金额归还给人力资源部。
6.3 车辆、陪护、工资:
6.3.1 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送医院就医时,人力资源部门应调动车辆并安排工厂人员陪护,车辆尽量调动厂内之闲置车辆,特殊情况可以租赁;陪护人员可以是(在本厂内的)工伤员工之家属或朋友或厂内指定之人员,陪护人员之工资按照正常上班计算。
6.3.2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补贴按100%发给。
6.4 紧急事件处理小组:
为应对晚班发生意外事故伤害,各厂应成立“紧急事件处理小组”,由课长级或以上之人员担任组长,由组长选择三到五人担任组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紧急事件处理小组之组长负责联络及调度人员,并向上级报告。(见附件)
6.5.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工伤处理流程:
7.1 轻微伤:浅表皮肤受伤可到医务室进包扎处理,并填写轻微伤登记表;
7.2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超过工厂处理能力的,及时将伤者送附近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7.3 需要就医治疗的,该员工直接主管负责向本部门部长呈报,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备车送伤员就医,并准备受伤员工的个人资料(以备工伤认定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工厂负责 ;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法定标准处理。
7.4 对于休克、心跳停止、昏迷、骨折等严重情形,应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请专业医师协助。
7.5总公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