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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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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在你身边 上传于:2024-08-23
1附件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2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第六条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有能力配备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3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第八条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第九条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第十条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对符4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第十三条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十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三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在每5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万元第十八条首次申请不超过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第五章使用第十九条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申领的创新券若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第六章兑付第二十二条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6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第二十四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日无异议后由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7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8此件主动公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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