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为加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领导组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第八条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提供不低于省科技创新券额度11的配套资金第九条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各创新平台基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第十条各创新平台基地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和兑现创新券过程中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工作对外服务机构第三章创新券形式与支持范围第十一条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第十二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一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二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第十三条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第十四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十五条创新券申请由办公室发布通知由各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登录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各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发放名单及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报第十九条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第二十条各市科技局根据省创新券发放额度提出本市创新券发放额度及对各企业的配套支持额度办公室根据各市科技局确定的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创新券第五章使用与兑现第二十一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后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第二十二条创新平台基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计划使用创新券的服务活动后需7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合同内容及金额并上传相关附件取得创新券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完成服务内容与创新券的绑定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科研服务活动完成后应于15日内将书面服务合同服务报告及开展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递交各市科技局审核各市科技局应于30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审核确认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定期对各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的创新券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兑现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每年对各市科技局及创新平台基地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创新券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各创新平台基地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产生的成果和绩效将作为再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平台基地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科技创新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