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条件,为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系统化、集成化的,为产业及其相关的产业集群、区域化聚集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实现政府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对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自主发展,有效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工业设计院、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企业孵化器等。
第四条 平台建设紧紧围绕全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及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布局建设。
第五条 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企业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自主发展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平台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产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条件。
第七条 平台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建设和完善仪器设备、场地、示范生产线等基础条件。
(三)开展产业技术转移和转化。
(四)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提供创业支持、标准研究、试验测试、开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等综合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五)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六)开展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
(二)掌握产业或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关专利,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注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自主品牌的培育,承担过多项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重大突破。
(三)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成效显著。建立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四)具有较强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具备仪器设备、中试基地、培训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能够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