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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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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澹 上传于:2024-09-01
1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2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区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部经发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第八条创新券根据资金来源和资助对象不同分为服务类3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两种服务类创新券主要面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创新券专项资金奖补类创新券主要面向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给予奖补且适合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转型发展考核奖励资金第九条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的相关投入奖补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以及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中的科技创新相关投入第十条创新券面额分为万元万元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年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兑现第十一条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兑现每次申请兑现额度不得低于创新券总额的兑现额度不低于万元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十二条服务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4第十三条奖补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由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确定发放名单及金额第十四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使用服务类创新券自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券总额的倍第五章申请与发放第十五条根据类别不同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一服务类创新券由中小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发放最高申请资助额度不超过万元二奖补类创新券根据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发放企业及发放金额第十六条服务类创新券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营运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第十七条奖补类创新券由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分别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第十八条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营运管理中心提出营运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六章兑现程序与要求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营运管理中心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并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审核不少于次对于申请兑现超过万元的项目专家评审组需现场考查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第二十二条对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科技服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营运管理中心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凭领导小组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第二十三条企业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通过6创新券添置研发设备以及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项目的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营运管理中心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凭领导小组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第二十四条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者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项目实施方案等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申请兑现金额倍的证明材料仅限服务类创新券六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或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等的购置票据第七章监督与绩效考核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7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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