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快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的建设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凭据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第三条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第四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第五条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税务关系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二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低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或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第六条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为厦门市内的服务提供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以下四类创新服务一金融服务金融业务咨询和办理二人才服务协助开展人才招聘或培训三技术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四中介服务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评估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平台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第七条发放给企业的火炬创新券额度如下工业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创新券额度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亿元含且小于4亿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20万元上一年度产值大于1亿元含且小于2亿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15万元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3000万元10万元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5万元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500万元1万元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5000元第八条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预算作为火炬创新券及奖励相关火炬创新平台的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再接受申报运营单位的工作费用另行安排不占用本预算第三章火炬创新券的使用第九条火炬创新券的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火炬创新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3由入选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第十条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第十一条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时应向运营单位申请当次使用额度运营单位提供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企业持凭证用火炬创新券抵扣等额人民币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35企业首次申领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时一并办理火炬创新券额度申报第十二条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第四章火炬创新券的兑付第十三条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运营单位兑付火炬创新券兑付时需提交一运营单位开具的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二开展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三发票存根的复印件第十四条火炬创新券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兑付一次第十五条对于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火炬高新区内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同时给予受理单位火炬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作为奖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查后公布兑现名单和金额第五章火炬创新券的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火炬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火炬创新券使用或受理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我市信用负面清单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抄送委领导市法制局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