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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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控制程序,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 适用范围
公司在册职工。
3 职责
3.1 管理部是公司员工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制度的制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补偿工资的发放。
3.2 各单位按权限审批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报送职工月度考勤报表。
4 管理规定
4.1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4.1.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4.1.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1.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2 探亲假
4.2.1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若其配偶在公司居住三十天以上或取得北海市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经商者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管理部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4.2.3 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2.4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二十天,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计算路程时以11市为中心,以市、县、乡镇主要公路里程为计量依据。
4.2.6 归侨、侨眷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7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的职工,根据路程实际另增加路程期,但假期均包括制度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4.2.8其它限制性条款:
4.2.8.1参照〔81〕劳总险字12号文和〔81〕劳险字19号文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4.2.8.2职工探望配偶时,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
4.2.8.3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属两地分居者,若当年还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仍可享受当年的一年一度的探望父母假;如不享受当年的探望父母假,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
4.2.9 当年进公司或进公司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探亲假。
4.3 年休假
4.3.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对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4.3.1.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3.1.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1.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1.4制度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3.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年休假
4.3.2.1在年度内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含二十天)的;
4.3.2.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3.2.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2.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2.5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含七天)、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
4.3.2.6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委培、脱产学习职工,其寒、暑假累计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3.2.7 挂靠老龄办(指内退人员)超过一个月的非上岗职工。
4.3.2.8 当年休完年休假后,又发生4.3.2.1-4.3.2.6情形的,对当年度已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4.3.3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4.3.3.1 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在每年生产经营淡季安排职工年休假;销售部门根据公司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由单位集中报管理部备案。
4.3.3.2在职工年休假期间,单位确因抢险、抢修、抢生产等紧急工作任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职工中止休假回岗工作,且该职工所在岗位及其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职工应中止休假回岗工作,剩余假期仍可享受。
4.3.4为有效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
4.3.5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该职工日岗位工资标准(车间定额人员日工资标准由公司每年核定)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所需费用从所在单位业绩工资总额中列支。
4.3.6年度内安排休假但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视同自动放弃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4.4事假
4.4.1 职工因事请假,要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单,经各单位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批准的管理权限为:
4.4.1.1职工请事假一天以下(含一天),所在单位批准;
4.4.1.2职工请事假二天以上(含二天)、五天以下(含五天)由管理部批准;
4.4.1.3职工请事假六天以上(含六天)、十天以下(含十天)由主管线领导批准
4.4.1.4职工请事假十天以上董事长批准;
4.4.2 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4.3 事假不包括制度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4.5 婚假
4.5.1 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享受婚假三天;
4.5.2 按婚姻法规定初婚的男职工,年龄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含二十五周岁),可增加享受晚婚假十二天;女职工年龄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含二十三周岁),可增加晚婚假十二天。
4.5.3 婚假不包括制度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4.5.4 职工休婚假应凭结婚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有效。
4.6 丧假
4.6.1职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丧假:
4.6.1.1父母、配偶、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三天;
4.6.1.2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死亡的,给予丧假一天;
4.6.2 职工请丧假,根据路程的实际里程另增加路程天数,不包括制度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4.7 病假
4.7.1 职工因病休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须凭北海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休假证明、病历及医院发票等,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属急重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病发后3天内办理好请假手续(可代办);若因公出差患病病休的,须凭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证明(含病历及医院发票)办理补假手续。
4.7.2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事假、丧假)发生急病不能按时回公司工作的,须持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乡镇以上医院急诊书、病历卡和收费收据等有效证明,方可办理补假手续,超过原假期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4.7.3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关系转出原单位,挂靠管理部,按长病人员管理。若病休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4.7.4 打架斗殴引起的伤病,不能享受病假待遇。
4.7.5病假包括制度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4.7.6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涂改、骗取休假证明的,视为旷工。病假职工利用病假在社会上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或非法活动,停发病假待遇。
4.6.8各单位领导和工会小组要关心和了解本单位病号的治疗、身体和生活情况,定期或经常进行走访,做好台帐记录。
4.8 护理假
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属本公司职工的,给予护理假10天。
4.9 例假
凡一线有工时定额的女职工经期期间,由各单位的女工委员,根据女工“月经卡”提请车间领导安排休息二天。
4.10 保胎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7个月,确因身体状况适应不了原工种,原单位又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的,经北海市医保定点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请保胎假。
4.11产前休息假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后,确因身体状况适应不了原工种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并给予产前两周休息假。
4.12 产假
4.12.1女职工产假,按《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属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4.11所休假期);
4.12.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二十天;
4.12.3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十四天;4.12.4女职工属于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凭医院证明为准);
4.12.5女职工属于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增绝育假十四天;
4.12.6女职工属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增一胎增加假期十五天,依此类推。
4.13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流产及采取放环、取环结扎绝育等计生措施的,凭医院的证明,可以休假。
4.14 工伤医疗假
4.14.1工伤医疗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
4.14.2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14.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14.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如由公司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按正常上班发放待遇,由其家属护理的,按公司核定的补贴标准。
4.15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婴儿未满周岁前,每工作班给予哺乳时间九十分钟(可合并使用)。
4.16 更年期假
女职工进入更年期后,经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并建议休假的,可给予休假。
4.17 保姆假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请保姆假,自已护理婴儿满一周岁。请保姆假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