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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假象 上传于:2024-03-30
满洲里市诚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贷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公司服务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6、有一定的比例的自有资金。 7、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提供贷款人所需各种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接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四章 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六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严格执行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 第九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单个借款人贷款投放总量,原则上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5%。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贷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第十三条 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利率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 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贷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案的程序办理。公司按照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贷前的调查。信贷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业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六条 贷时审查。信贷员对信贷部门权限以内的贷款根据贷前调查情况进行会办审批,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金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产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柜面把关审查。柜面经办人最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 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贷后检查。每月对全部借款人三分之一以上进行现场检查,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上报总经理审批的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信贷管理部门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总经理根据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单笔贷款达到公司资本2%到 5%的,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扩大会议集体审批,单笔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公司 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九条 坚持贷款回复制度。短期贷款审请在信贷部门权限内审批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报总经理和董事会审批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借教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信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公司的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会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到借款人处实地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 订担保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有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抵押、质押物应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拨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60%以内确认。存单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向执行董事会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授权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授权实行差别授权、分级管理的方式。授权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董事长向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向信贷部门负责人和信贷员授权,超权限需经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会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凡被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会办。 第八章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请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当月发生表内利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管理检测体系,设立相应的报表和登记账薄、检测台账,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不良贷款,从划转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对当季新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当系收不回的,公司隔季对责任人和审查、审批人追究责任(责任人必须是调查人),赔偿的比例为责任人60%、审查人(信贷主管)10%、审批人30%。对确属因不可抗力、在合规程序下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贷款责任人向公司进行举证,经确认后在年末用信贷员呆帐准备金核销,但仍要落实清收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款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租、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原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股份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三十五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务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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