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条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第十三条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