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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申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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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言詞 上传于:2024-06-25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建北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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