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障学生学习生活及受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范围在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受到教职工等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第一条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第二条学校或老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第四条学校或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的第五条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第六条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第八条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第九条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二受理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委员会为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成立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德育副校长任组长德育处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可直接向校长或德育处反映情况三申诉时间及形式在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四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五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刘家馆子镇中心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