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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我是你的 上传于:2024-05-03
管理制度 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1993年5月2 0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 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加强药品检验业务技术管理,提高 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药品检验的工作制度。一、检癌收检 1 ,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 办理,其它科室和个人 不得擅自接受。 2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 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 .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 检品一律由辖区药检所负责检验。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 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委托检验结果只对检品负责。 4和, 复核、仲裁、评优产品、新药审批检品应附技术资料及原 检验报告书,仲裁检品应有双方的原检验数据和结论。 5 ,检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中药材应注明来源。 6 .常规检曲的收验数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 3 倍量,数量不够 不予检验。 特殊情况, 委托检验单位可提出书面证明, 酌情减量。 疑难检品收验量酌定。特殊管理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 神药物、放射性药品等)、贵重药品、案件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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