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1993年5月2 0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
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加强药品检验业务技术管理,提高
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药品检验的工作制度。一、检癌收检
1 ,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 办理,其它科室和个人
不得擅自接受。
2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
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 .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
检品一律由辖区药检所负责检验。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
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委托检验结果只对检品负责。
4和, 复核、仲裁、评优产品、新药审批检品应附技术资料及原
检验报告书,仲裁检品应有双方的原检验数据和结论。
5 ,检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中药材应注明来源。
6 .常规检曲的收验数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 3 倍量,数量不够
不予检验。 特殊情况, 委托检验单位可提出书面证明, 酌情减量。
疑难检品收验量酌定。特殊管理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
神药物、放射性药品等)、贵重药品、案件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