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医疗保险。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救济金相当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