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医疗保险。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2. 失去资格情形:(1) 领取期限届满;(2) 参军或出国定居;(3) 重新就业;(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1. 对长期固定工:(1)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2)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2. 对劳动合同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3.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11. 参加公司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