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 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会经费
第七条 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
(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
(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 会员互助金的缴纳。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九条 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审核决定互助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接受、审批会员的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四)审议通过其他涉及互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 互助金管委会研究;
(二)根据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三)负责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并报告每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互助金为动本资金,委托公司工会设立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互助金管委会每年向公司职代会报告互助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并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补助:
1、会员家庭(直系亲属三代)或本人突遇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每年可获1000-5000元互助金。
2、会员患重大疾病,给予1000-3000元慰问金。
3、对患其他病种住院治疗的会员,年内一次性给予500元慰问金。
4、会员直系亲属(三代)去世给予500元慰问金。(直系亲属三代包括:爷爷奶奶;父母;配偶;子女)
5、会员去世,给予其家属1000元慰问金。
6、其他突发事故导致经济困难,由管委会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会员接受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累计受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