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管理规定
为坚决遏制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放炮安全,现特制定新大地公司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一、放炮员录用
1、经过区、矿审查,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起爆器材
(1)、发爆器
①、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②、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③、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电爆网络的先进手段,因此全部使用数字式发爆器。
(2)、放炮母线
①、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明接头。
②、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小撤人距离,通风队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
③、每个放炮员、每个工作面只允许配备一趟母线和一台发爆器。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
④、每次放炮前首先对电爆网络进行导通。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⑤、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作连接线使用。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
⑥、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
三、火药运送保管
(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2)、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放炮员、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3)、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4)、井上、下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及人力运送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
(6)、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室,其要求必须放在顶板完好、不燃性支护、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同时工作地点不能移走的导电物质必须用绝缘物体进行覆盖。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存放在放炸药的专用箱内。
四、引药制作
(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时直线拉出,不得挥动手臂形成大弧度,防止与其它导电体接触,引爆雷管。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3)、制作引药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引药数量以当时工作面需要的数量为准。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地点制作引药。
(5)、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
五、装药连线
(1)、掘开工作面装药前,盲巷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回采工作面每次装药前,工作面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装药地点距机组不小于20m。
(2)、工作面装药连线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工作。
(3)、所有炮眼都必须掏净煤岩粉。
(4)、每眼所装的药必须连续送入彼此密接,并使用水炮泥,用木质、竹质炮棍逐渐捣实封严。严禁装盖药和垫药。严禁从已装好的炮眼中取出引药或炸药。
(5)、一个炮眼只允许装一个雷管,严禁多装或私自销毁;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6)、母线和连接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7)、只准采用绝缘母线进行放炮,严禁用轨道、溜槽、金属管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8)、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放炮母线。不是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掘进工作面放掏槽炮后,可不收回母线,但两头必须扭结短路。
(8)、放炮员必须亲自检查脚线连接。工作面最后引出的两根脚线与连接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并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六、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米内,矿尘、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七、停电撤人
(1)、由生产队组负责切断放炮地点及回风流经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验证工作面设备是否停电。
(2)、在需要搁警戒的巷道口,由生产工长安排双人行至警戒线位置,到位置后,一人留守警戒,一人返回复命。
(3)、放炮撤人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必须设置放炮专用掩体;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撤至进风巷距机头不小于50米;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论正副巷放炮,所有人员都撤至局部通风机往外30米的进风巷中。
(4)、突出工作面放炮前,回风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正常生产期间,回采面的回风巷和掘进面的混合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在进入回风巷的下料风门间设置栅栏,门要上锁。
(5)、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7)、在规定的警戒距离处,设置警戒绳、并悬挂警示牌。
(8)、串联通风地点放炮,严格按串联通风技术措施执行。
八、“一炮三检”和“三联锁放炮制”
(1)、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2)、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
(3)、“三人联锁放炮制”规定如下:
①、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
②、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③、放炮30min后,有煤与瓦斯突出的40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④、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⑤、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⑥、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且必须字迹清楚,必须是木制、有机玻璃或铁制成,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九、拒爆、残爆处理
(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检查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其它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
(2)、检查线路后,必须用导通仪做网络电阻导通,若不通或电阻值与雷管数总电阻相差较大时,不得强行起爆。若采用有效方法后仍查不出原因时,应立即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委派队长或工长或放炮组长现场指导协助处理。
(3)、当班发生拒爆或残爆的,当班未处理完,打眼工、生产工长、放炮员,必须连班处理。若遇当班的炸药、雷管用完,可用下班的炸药、雷管,由下班的放炮员起爆,但补打炮眼必须由当班打眼工完成。
(4)、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必须等工作面风流瓦斯和浮煤瓦斯降到1.0%以下,浮煤瓦斯检查以浮煤面以上0.3米为准。
②、每次处理瞎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③、重新连线起爆。
④、在距瞎炮眼0.3m以外,另打与瞎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⑤、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卷或从引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