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评估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 评估值是否含税问题
(一)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的机器设备评估
通常情况下含税,但一些特殊情况也不含税,具体如下:
1、交易双方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号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2、转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受让人为一般纳税人:
无论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还是之后购置的设备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支付增值税对价.也无法获得抵扣的权益,那不如购置新设备了,所以受让方是不会愿意为额外的增值税费用支付对价的,评估结果应当(不含税)。
3、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当受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时:
由于受让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这时增值税对他来说构成设备成本,这时的交易对象对受让方来说并不能将其拆分成两种权益,此时评估结果应当(含税)。
(二)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机器设备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不含税,但一些特殊情况也要含税,具体如下:
1、以企业价值为评估对象中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应该扣除增值税的特殊情况:
(1)如果被评估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只经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由于机器设备增值税不能在产品的销项税中抵扣,因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2)如果明确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和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而该类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含税)。
(4)与不动产结合在一起的机器设备,如建筑物附属中央空调、 电梯、变配电设备等大配套设备,如果企业作为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核算,那么其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因此评估价值(含税),企业如果已经单独核算,并实际已抵扣了购入时的增值税,则评估时(不含税)。
2、除以上情况下含税外,其他情况均不含税。
二、 重置成本中除购置费用外的费用计算问题
在评估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格十运杂费十安装费十基础费十其它费用十资金成本 =设备购置价 x (1 +运杂费率十安装费率十 设备基础费率)x (1+ 其他费用费率)X (1 +资金成本率)
增值税转型后,很多情况下设备购置价是不含增值税的,因此,如果上述费率是以不含增值税的购置价格作为基数,那就可直接采用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计算基数。但资金成本率的计费基数应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这是因为设备购置增值税是在购置设备时需要实际支付的资金,其抵扣只能在生产期间逐步抵扣,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资金成本 (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中。
但通常我们使用的费率取值都是以含增值税购置价作为计费基数的。因此在计算运杂费,安装费,设备基础费、其他费用时应将不含增值税的购置价乘以(1+增值税税率)换算为含增值税的购置价作为计费基数。资金成本率的计算基数同上所述,应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用以下的案例简单说明。
案例:试计算 1 台机床的重置成本。假设该机床在评估基准日的购置价 { 合税价)为11.70万无. 其中设备价为10 万元,增值税1. 70万元 (增值税率为17%)。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安装费率取1%,基础费率取2%. 运杂费率取4%。计费基数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购置价。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取费标准,假定其他费用费率 (主要为建该单位管理费、勘探设计费、监理费等)为10%(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