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员工的出勤、加班、公务外出、请假审批登记及销假等流程,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并设兼职考勤员。公司监事会、工会、党群部、人力资源部组成纪律检查组,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纪律抽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驻会办公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公司员工通过“指纹、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简称:考勤机)(或者OA系统)进行考勤,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由考勤机(OA系统)执行,考勤计算机管理系统根据考勤登记、记录自动生成,并自动汇总成日报表,作为计发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劳保福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员工考勤登记时间段为:上班前30分钟及下班后30分钟,未按考勤登记时间进行考勤登记的,考勤不做登记。
第六条 公司员工每天考勤登记四次: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当月考勤数据的提取、整理,并与员工请销假记录进行汇总,形成各部门《出勤情况统计表》,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签字,经总经理审核后,将《出勤情况统计表》交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发放薪酬依据。
第八条 每月考勤时间是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
第九条 员工当日因在上、下班时间内遇不可抗力、市内公干等,未能及时在考勤机上进行登记,须及时填写《考勤补签单》。
员工因公外出(不含出差)连续二日(含二日)以上者需及时填写《考勤免签单》,免签时间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个工作日(含五个)。《考勤免签单》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于当日或次日送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调整考勤结果的依据。未能及时提交《考勤免签单》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二、轮班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每月报送《轮班计划表》及《出勤情况统计表》作为考勤依据;公司监事会、工会、党群部、人力资源部组成纪律检查组,不定期对加气站、收费大厅进行纪律抽查,发现与《出勤情况统计表》不符的,根据相关规定扣发相应时间的1.5倍工资。
第十条 如因考勤机器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全体员工未能及时在考勤机上登记,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整。
第三章 假别管理
第十一条 假别是指员工按规定申请或享受的假期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学习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
第十二条 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而申请的假别。除急诊外,病假需提前(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前30分钟)申请。
本公司员工申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主治医师的医嘱等证明,无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因急诊,不能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向批假权限人打电话申请,并在事后持急诊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事假: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而申请的假别。
公司员工申请事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负责人,不得私自批准本部门员工以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为由的经常性的事假请求(特殊情况除外),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请假员工,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习假:指经公司批准,为提高员工个人素质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员工,因参加面授学习或考试而享受的假别。
一、经公司公派的学习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经公司公派的学习假,按事假办理。
第十五条 工伤假: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而享受的假别。工伤员工享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婚假:指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而享受的假别。
一、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连续18天的有薪婚假假期(包括周末以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再婚的员工享受法定婚假。
第十七条 丧假:指员工因其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兄弟、姐妹)去世而享受的假别。
一、员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5天丧假(包括节假日)。
三、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产假:指员工因生育而享受的假别。
一、女员工怀孕后可享受158天带薪分娩假期,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持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产前检查应控制在1天以内,需出具医院的有效证明。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应当依据医院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 享受15天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期女员工(婴儿未满一周岁)在劳动时间内,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已婚员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不超过一天的视同出勤,超过一天的按事假处理。
六、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八、试用期满后的男性员工,其配偶生育时,持新生婴儿的出生证明,可享受护理假25天。
第十九条 探亲假: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因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而享受的假期。
一、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20天假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享受45天假期;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20天假期;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30天假期。
二、探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累积使用。
三、探亲假可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年休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的假别。
一、年休假需提前申请,年度未休的不安排补休。
二、年休假时间以员工的连续工龄为计算依据,标准为: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员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年年度内又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可与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一同使用。年休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上所有假别(除年休假外)均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 请、休假流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休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并将相关手续交回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且未在考勤机上进行登记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病、事假等需根据请假天数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普通员工申请1天以内的病、事假,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2-3天(含3天)的病、事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申请3天以上的病、事假需经总经理批准。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病、事假,根据请假天数逐级报批。
第二十四条 员工申请学习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等假别,原则上要求提前15日到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病假、工伤假、产假、丧假等视情况而定),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符合休假条件后,按照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将《请/休假申请单》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休假需提前申请并做好工作安排。所有假别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遇突发情况不能现场请假的,需在事发当时及时向批假权限人打电话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岗当日补齐请假手续,手续不完备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满需按时返岗上班,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到人力资源部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伪造的,其已享受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视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5年以上
3个月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申请病假全年累计7天以内(含7天)的,不减发工资;申请病假全年累计超过7天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从第8天开始,按本人日工资的80%发放并减发病休天数的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申请事假每月累计1天以内(含1天)的,不减发工资;申请事假每月累计2-3天(含3天)的,减发申请事假天数的日工资;申请事假每月累计4-5天(含5天)的,减发申请事假天数的日工资及奖金;员工月申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扣发薪酬数额=请假天数×日基本薪酬×1.0。
第三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不扣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报销探亲假往返路费。
第六章 公务外出与加班管理
第一节 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务外出是指员工市内公干和出差。
一、市内公干是指员工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履行公务或学习培训。
二、出差是指员工受公司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或学习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普通员工市内公干,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或同意;各部门负责人市内公干,需由分管领导安排或同意。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视为私自脱岗。
第三十五条 员工需要出差的,本人应事先或事后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出差申请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出差。
员工出差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出差登记手续,或虽已事先告知、事后不按规定程序补办出差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二节 加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班是指员工因特殊工作情况或紧急工作任务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
一、公司原则不提倡加班,各部门的工作应在正常工作日内按时、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因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加班前或结束后必须填写《员工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行政分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按程序履行,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三、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部门节假日值班及员工公休日出差,不列入加班范畴。
第七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私自脱岗或旷工。
一、迟到:指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上班的;
二、早退:指下班时间前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的;
三、私自脱岗:指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三、旷工: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岗、未在岗的行为。上班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达工作岗位、下班前超过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视为旷工半天。公司培训未请假并缺席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作出处理:
一、员工迟到、早退或私自脱岗的处理:
(一)月累计迟到、早退或私自脱岗2次以内(含2次)的,不减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