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规章制度
一、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三、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四、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 用
一、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二、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三、新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办公室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四、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1、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一、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职 务 行 免
一、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二、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部门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三、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总经理填发人事任(免)令。
四、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 调
一、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二、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三、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四、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部门主管证明报支。
五、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六、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职
一、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二、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三、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四、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五、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六、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七、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八、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 务
一、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三、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