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3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4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5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6条
公司为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7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8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9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0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管理岗位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1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0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项目部工作时间执行)。
第21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2条
公司机关人员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3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24条
公司机关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项目部操作工人实行计日工资。
第25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6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27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8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事部提交《辞职通知书》;
(7)职工辞职由公司人事部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施工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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