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短期用工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公司与短期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工作考评和竞争淘汰机制,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用工,是指经我公司(或授权二级单位)组织统一招聘、择优录用后与我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以内短期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外部单位(或公司)与我公司所属单位签订了生产施工作业合作协议或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劳动用工人员,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短期用工管理原则:
1. 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2. 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3. 市场调节、合理配置的原则;
4. 综合考评、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公司允许使用短期用工的岗位(或工种)范围内,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岗位缺员情况,需要补充短期用工的,填报《用人单位短期用工增补申请表》报人事劳资处审批。为了保证我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原则上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不得使用短期用工。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 我公司短期用工招聘工作统一由我公司服务单位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我公司服务单位根据短期用工增补申请审批结果,结合岗位需求条件、不同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储备情况,确定招聘工作开展方案,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招聘工作的指导、控制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用工条件和具体人员的落实。
用人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我公司或本单位的名义在外部人才劳动力市场开展招聘活动。
第六条 为了提高短期用工聘用质量,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我公司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应岗位(或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达到准入资格要求的,不允许参加报名与应聘。
第七条 短期用工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为企业负责的精神,须严格执行规范统一的工作运行程序和组织纪律,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应聘岗位(或工种)相关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第八条 招聘结果以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报名人员排序,根据计划录用人数,经人事劳资处审核后确定和公布初选人员名单,初选人员统一组织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我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厂纪厂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环保知识、职业道德、企业文化、民族团结、形势与任务等方面的基本教育。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岗前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考核合格者为正式聘用人员,用人单位签订《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纳入我公司短期用工进行统一管理,劳动力交流中心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一致的聘用人员基本档案;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条 短期用工在工作期间享有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培训学习、技能鉴定、技术竞赛、民主管理、评先选优和入党入团等参与生产经营和组织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良好的学知识、学技能氛围及培训考核机制,着力提高短期用工技能素质,根据岗位需要及短期用工技能素质差异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组织学习,促进其岗位成才,并将培训效果与工作综合考评及薪酬待遇挂钩,培训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理。短期用工本人应以满足岗位工作需要为基础,自觉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由我公司统一文本、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样本附后)。劳动合同书签订工作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基层队站只有在人事劳资部门授权后可代表用人单位签字。对于专家型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操作人才的聘用合同,必须经人事劳资处审核后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以国家法律及我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商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薪酬、福利等待遇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特别优秀的短期用工,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报人事劳资处审批,并按审批结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短期用工聘用上岗后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报劳动力交流中心备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从事应聘岗位(或工种)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调换岗位,不允许在我公司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动或交流。
第三章 劳动报酬与休假
第十五条 短期用工薪酬待遇按照“市场价位、协议工资”的原则,实行结构单一的月薪制,并在《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双方严格遵守执行,合同期内劳动报酬不予调整。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需重新聘用的,其岗位薪酬标准应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依据个人表现及考核结果,按我公司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短期用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岗位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短期用工不实行奖金制度。但用人单位在我公司下达的劳务费总额调控计划之内,且有资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及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可适当对短期用工进行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七条 短期用工从劳动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按照所从事岗位劳动保护的规定,享受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在劳动保护规定之外的其它劳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但不包括在应提供的正常劳动保护待遇之内。
第十八条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短期用工,其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参照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短期用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医疗期的,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对待,医疗期满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短期用工请假必须经用人单位基层队站领导签字,人事劳资部门批准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单位的按旷工论处。短期用工一年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短期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建立资质统一由劳动力交流中心负责审批。对符合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上岗试用期满经工作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从次月起填表造册,上报审批。审批资料包括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审批单、新增人员上岗审批表和短期用工增减变动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审批结果,负责为短期用工建立个人帐户、办理费用收缴、报批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短期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缴费期限执行合同期限。属于企业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代扣和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聘用前已在其它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了社会保险且符合我公司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由本人自行确定参保方式。经统一组织招聘被重新录用上岗的,当用人单位发生改变时,应填报《短期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经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后,在社会保障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短期用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次月起上报减员报表,社会保障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批结果,冻结其个人帐户,封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本人提出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应出具其它社会保险机构的转移证明,无转移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具有较高作业风险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应到社会商业保险机构为短期用工办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我公司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短期用工需购买或租住我公司所属住房的,执行我公司有关房屋购买或租住政策,用人单位不进行任何补贴,购买或租住房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短期用工在购买住房时,在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本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调动短期用工工作积极性,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