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1993年5月2 0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
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加强药品检验业务技术管理,提高
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药品检验的工作制度。一、检癌收检
1 ,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 办理,其它科室和个人
不得擅自接受。
2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
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 .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
检品一律由辖区药检所负责检验。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
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委托检验结果只对检品负责。
4和, 复核、仲裁、评优产品、新药审批检品应附技术资料及原
检验报告书,仲裁检品应有双方的原检验数据和结论。
5 ,检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中药材应注明来源。
6 .常规检曲的收验数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 3 倍量,数量不够
不予检验。 特殊情况, 委托检验单位可提出书面证明, 酌情减量。
疑难检品收验量酌定。特殊管理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
神药物、放射性药品等)、贵重药品、案件检品,应由委托检验
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后方可收检。
7 ,符合上述要求收检的检品,由收检人填写药品检验卡,连
同检曲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有关科室, 由室主任签收, 安排检验。
8 .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二
个月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检验费
不退。
9 .剩余检曲原则上不退回,特殊药品、贵重药品、案件药品
委托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核实退回数量,药检所加封盖章,领
取人签收后方能退回。
1 0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6
0 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
二、检品检验
1 ,检验科室接受检曲后,应首先核对检品标签与检验卡所列
项目是否相符。
2 ,和营规检验以中国药典、部标准、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
出口、评优产品、新药、新产品按合同或所附资料进行检验。
3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增减检验项目时,可提出建
议,向室主任、业务技术科《〈室) 或主管业务所长请示后确定。
必要时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4 ,检验结果的复验,应由检验人员申诉理由、检查原因,经
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疑问时,由室主任
安排复验。
5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逐项填写检验卡,连同检品和原始
记录交指定人员核对, 再由室主任全面审核签字后剩余检品一并
送业务技术科〈室)。
6 .检验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时,业务技术科〈室)
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检科室和协检科室。 检验卡由主检科室填
写。
7了. 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检验科室、检验人员
不得接待委托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得泄露和外传。
8 .检验卡由业务技术科室) 审核后、送主管业务所长核签。
打印好的报告书核对无误后盖章发出。
9 . 抽验、委托检验合格的检品报告书直接送被抽验、委托检
验单位; 检验不合格的检曲,报告书应同时抄送卫生行政部门和
有关单位; 如系外省产品,还应抄送所在地、省药检所。必要时,
发报告前可与所在地或省药检所联系。 省以下药检所检验外省产
品,不合格者应报本省药检所。
三、原始检验记录书写和管理
1. 检验人员检验前,要仔细查对检品标签内容与检验卡项目
是否相符,并逐一记录。
2 . 按中国药典、部标准、地方标准及国外药典检验的检验依
据,需写明标准的名称、版次、页数。
3 ,检验原始记录用兰黑轴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
数据真实、资料完整。检验过程中的全部项目、实验现象、原始
数据、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及型号等均应及时完整记录,严禁事
先记录或事后补记或转抄。检验原始记录由室主任指定人员核
对、签名。
4 .检验结果无论成败,均应详细记录,失败的应及时总结分
析,并在原始记录本上注明。如发现有误,可在原处加一斜线划
去,但不得涂改,原处字迹必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