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金并轨
武汉养老金并轨 2016-07-20 浏览; 分享人: 程森容手机版
根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
效率相结合、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肚接的原则,稳受
推进。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管理机关、事业
单位全部参加。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
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个人缴费全部
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项、60%保底”。
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
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60%的,按 60%确定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8%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
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
可依法继承。
和全省改革相同,武汉市的改革也实行“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
人?”,维持原待遇不变;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
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也就是 2016 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