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
税务管理办法
目的
规范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确保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编制依据
《税务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职责分工
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负责除员工个人所得税之外公司日常涉税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督促与落实;
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生产作业、供销、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
人力资源部
负责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
配合公司计划财务部做好个人所得税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季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季度终了15日内,公司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纳税申报表和当期会计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公司于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全套纳税汇总申报表及年度会计报表,并汇算清缴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增值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月度终了后15日内,公司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及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三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范围: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司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政策申请及申报和征收管理中的相关协调;负责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扣缴税款申请,计划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后由人力资源部在税务系统办理扣款。
其他税种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各项地方税费及附加随同主税征收的,按照主税管理。
纯地方性税费按照属地管理。
海关关税及代征税项的政策申请、征管协调,由公司采办管理部、营销管理部门报计划财务部。
5.5.4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报告、税务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5.6.1在与国内提供服(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如下税务相关条款:
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外埠单位必须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异地或本地完税凭证(税票)及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总公司内关联企业及同城结算在提供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5.6.2 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如下税务相关条款:
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涉及到退税的设备采购合同必须在提供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出口货物)缴款书等合法发票的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方可付款;
5.6.3凡税法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规定由我方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计划财务部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认真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其他税务管理事项
6.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及上报审批程序、时限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次年所得税申报结束前办理。
对已上报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尚未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应在上报申请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依法做自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已上报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已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后及时修改当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修改已上报的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同意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从当年度依法自行纳税调整中剔除,即重新调整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计划财务部补报更新的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对已上报并在每年5月31日后已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时做好所得税调整备查记录,以便在下一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准确列入依法自行纳税调整表,即调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2发票管理
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方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发票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种发票。
6.2.2公司对发票管理实行属地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即: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归口领取、使用、保管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
6.2.3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领取、使用、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
6.2.4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借用或代开发票。领取的各种发票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发登记制度。如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借用或代开发票及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则经办人要承担发票管理相应责任。
6.2.5采办物资时,应确保发货合同单位、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出单位的三者统一,若无意取得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采取如下措施。
6.2.5.1及时退换,并附销货方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