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采购付款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采购、付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制定本制度。公司办理有关采购、付款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基本建设采购不属于本部分规定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应该让具备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同时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投资项目都应事前经过评估立项,然后由经办或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物资的申请,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经授权的公司领导核准后方能办理。
第六十二条 采购承办人员接到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后,应备妥有关资料和预计数量、预计金额等,呈公司授权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应视货物性质、金额大小,是否经常使用(分常用物资和非常用物资)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加以考虑,然后选定询价采购、议价采购、比价采购、合约采购、招标采购和紧急采购等采购方式。紧急采购不应经常发生,事后应补办请购手续,并应分析发生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有无改善计划。定期对请示报告进行检查,是否有延迟采购、计划外采购,是否符合经济采购量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