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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本不等式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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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所不及 上传于:2024-06-15
§5.3 基本不等式的证明 一、知识导学 1.比较法:比较法是证明不等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是两个实数大小顺序和运算性质的直接应用,比较法可分为差值比较法(简称为求差法)和商值比较法(简称为求商法). (1)差值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不等式的基本性质:“a-b≥0a≥b;a-b≤0a≤b”.其一般步骤为:①作差:考察不等式左右两边构成的差式,将其看作一个整体;②变形:把不等式两边的差进行变形,或变形为一个常数,或变形为若干个因式的积,或变形为一个或几个平方的和等等,其中变形是求差法的关键,配方和因式分解是经常使用的变形手段;③判断:根据已知条件与上述变形结果,判断不等式两边差的正负号,最后肯定所求证不等式成立的结论.应用范围:当被证的不等式两端是多项式、分式或对数式时一般使用差值比较法. (2)商值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若a,b∈R+,a/b≥1a≥b;a/b≤1a≤b”.其一般步骤为:①作商:将左右两端作商;②变形:化简商式到最简形式;③判断商与1的大小关系,就是判定商大于1或小于1.应用范围:当被证的不等式两端含有幂、指数式时,一般使用商值比较法. 2.综合法:利用已知事实(已知条件、重要不等式或已证明的不等式)作为基础,借助不等式的性质和有关定理,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最后推出所要证明的不等式,其特点和思路是“由因导果”,从“已知”看“需知”,逐步推出“结论”.即从已知A逐步推演不等式成立的必要条件从而得出结论B. 3.分析法:是指从需证的不等式出发,分析这个不等式成立的充分条件,进而转化为判定那个条件是否具备,其特点和思路是“执果索因”,即从“未知”看“需知”,逐步靠拢“已知”.用分析法证明书写的模式是:为了证明命题B成立,只需证明命题B1为真,从而有…,这只需证明B2为真,从而又有…,……这只需证明A为真,而已知A为真,故B必为真.这种证题模式告诉我们,分析法证题是步步寻求上一步成立的充分条件. 4.反证法:有些不等式的证明,从正面证不好说清楚,可以从正难则反的角度考虑,即要证明不等式A>B,先假设A≤B,由题设及其它性质,推出矛盾,从而肯定A>B.凡涉及到的证明不等式为否定命题、惟一性命题或含有“至多”、“至少”、“不存在”、“不可能”等词语时,可以考虑用反证法. 5.换元法:换元法是对一些结构比较复杂,变量较多,变量之间的关系不甚明了的不等式可引入一个或多个变量进行代换,以便简化原有的结构或实现某种转化与变通,给证明带来新的启迪和方法.主要有两种换元形式.(1)三角代换法:多用于条件不等式的证明,当所给条件较复杂,一个变量不易用另一个变量表示,这时可考虑三角代换,将两个变量都有同一个参数表示.此法如果运用恰当,可沟通三角与代数的联系,将复杂的代数问题转化为三角问题; (2)增量换元法:在对称式(任意交换两个字母,代数式不变)和给定字母顺序(如a>b>c等)的不等式,考虑用增量法进行换元,其目的是通过换元达到减元,使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如a+b=1,可以用a=1-t,b=t或a=1/2+t,b=1/2-t进行换元. 二、疑难知识导析 1.在用商值比较法证明不等式时,要注意分母的正、负号,以确定不等号的方向. 2.分析法与综合法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前者执果索因,利于思考,因为它方向明确,思路自然,易于掌握;后者是由因导果,宜于表述,因为它条理清晰,形式简洁,适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但是,用分析法探求证明不等式,只是一种重要的探求方式,而不是一种好的书写形式,因为它叙述较繁,如果把“只需证明”等字眼不写,就成了错误.而用综合法书写的形式,它掩盖了分析、探索的过程.因而证明不等式时,分析法、综合法常常是不能分离的.如果使用综合法证明不等式,难以入手时常用分析法探索证题的途径,之后用综合法形式写出它的证明过程,以适应人们习惯的思维规律.还有的不等式证明难度较大,需一边分析,一边综合,实现两头往中间靠以达到证题的目的.这充分表明分析与综合之间互为前提、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分析的终点是综合的起点,综合的终点又成为进一步分析的起点. 3.分析法证明过程中的每一步不一定“步步可逆”,也没有必要要求“步步可逆”,因为这时仅需寻找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如果非要“步步可逆”,则限制了分析法解决问题的范围,使得分析法只能使用于证明等价命题了.用分析法证明问题时,一定要恰当地用好“要证”、“只需证”、“即证”、“也即证”等词语. 4.反证法证明不等式时,必须要将命题结论的反面的各种情形一一加以导出矛盾. 5.在三角换元中,由于已知条件的限制作用,可能对引入的角有一定的限制,应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可能会出现错误的结果.这是换元法的重点,也是难点,且要注意整体思想的应用.   三、经典例题导讲 [例1] 已知a>b(ab EMBED Equation.3 ),比较 EMBED Equation.3 与 EMBED Equation.3 的大小. 错解: EMBED Equation.3  a>b(ab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 错因:简单的认为大数的倒数必定小,小数的倒数必定大.正确的结论是:当两数同号时,大数的倒数必定小,小数的倒数必定大. 正解: EMBED Equation.3 ,又 EMBED Equation.3  a>b(ab EMBED Equation.3 ), (1)当a、b同号时,即a>b>0或b0,b-a<0,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 (2)当a、b异号时,则a>0,b<0,  EMBED Equation.3 >0, EMBED Equation.3 <0 EMBED Equation.3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 [例2] 当a、b为两个不相等的正实数时,下列各式中最小的是(  ) A. EMBED Equation.3    B. EMBED Equation.3    C. EMBED Equation.3    D. EMBED Equation.3  错解:所以选B. 错因是由于在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中很容易确定 EMBED Equation.3 最小,所以易误选B.而事实上三者中最小者,并不一定是四者中最小者,要得到正确的结论,就需要全面比较,不可遗漏 EMBED Equation.3 与前三者的大小比较. 正解:由均值不等式 EMBED Equation.3  EMBED Equation.3 及a2+b2 EMBED Equation.3 2ab,可知选项A、B、C中, EMBED Equation.3 最小,而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由当a EMBED Equation.3 b时,a+b>2 EMBED Equation.3 ,两端同乘以 EMBED Equation.3 ,可得(a+b)· EMBED Equation.3 >2ab, EMBED Equation.3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因此选D. [例3] 已知:a>0 , b>0 , a+b=1,求(a+  EQ \F(1,a) )2+(b+  EQ \F(1,b) )2的最小值. 错解: (a+ EMBED Equation.3 )2+(b+ EMBED Equation.3 )2=a2+b2+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4≥2ab+ EMBED Equation.3 +4≥4 EMBED Equation.3 +4=8, ∴(a+ EMBED Equation.3 )2+(b+ EMBED Equation.3 )2的最小值是8. 错因:上面的解答中,两次用到了基本不等式a2+b2≥2ab,第一次等号成立的条件是a=b= EMBED Equation.3 ,第二次等号成立的条件是ab= EMBED Equation.3 ,显然,这两个条件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因此,8不是最小值. 正解:原式= a2+b2+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4=( a2+b2)+(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4=[(a+b)2-2ab]+[( EMBED Equation.3 + EMBED Equation.3 )2- EMBED Equation.3 ]+4 = (1-2ab)(1+ EMBED Equation.3 )+4, 由ab≤( EMBED Equation.3 )2= EMBED E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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