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之二十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我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人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保管)
人、电梯驾驶员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又车司机
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人力资
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安全保卫部,,
由安全保卫部汇总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竺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襟
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缮训【复训》 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 1 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
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八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
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公司统一保管,由安全保卫部定期以书面形式通
知各二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有效期限,各二级单位告知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并保存
记录。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
业,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
拘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术,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公司内部发的《安全技
术失作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意变更工种,如确需要变更,应严格执行
公司《变更管理制度y》,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
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内。
生产设施与工艺安全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绪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
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其它设施。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并监督实施,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对生产设施的建设、生产设施的管理、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管理、生产设施的拆
除和报废的管理等提出管理原则和总要求,具体细节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设备租赁公司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专业安全检修、安装、操作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
监督实施,建立公司设备一览表、重要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档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
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 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和安
全性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建立公司建构筑物台帐,并
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建构筑物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跨踢) 安全检查,发现间
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电气、
监视和测量装加管理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气、监视和测量装各进行专业安全检
查,定期组织进行防雷设施、安全国、压力表、联镇装置及其它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和
维护,并保存维护和校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临督实施,建立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台
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专业、季节性和上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第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消防及应急设施管理台
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消防专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生产设施台账,严格执行相关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加强生产设施维护保养,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安全生产正常
运行。
第三章 原则和总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腹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
险管理,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设施(包括有毒可堪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防火坦、防蔬电设施、防雷设施、
消防设施、防爆电气设施、个体防护设施、安全联镇装置及其他安全应急设施) 配备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各单位的安全设施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
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都用或弃冒不用,因检修拆
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
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进行经常性日带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当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及时了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
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笔、完整,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包括管件和国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各类动设
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生产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检维修; 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
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