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制度
签发人:时空谷人
第一条 为加强XX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装饰装修的工作质量和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令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内所有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接受XX物业管理部的管理,装修人不得拒绝物业管理部人员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便更好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居住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四条 凡进住XX的住户,房屋需要装修时,应先向物业管理部申报装修的项目,施工期限,填写住户装修申请表,交纳装修施工保证金 1000 元, 经物业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XX内房屋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破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二)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
(三) 拆改供暖设施、管道或燃气设施、管道。
(四) 任意剔、凿楼板,切断楼板中的受力钢筋。
(五) 使用对环境有污染或没有规格、型号、厂地、合格